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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建容错纠错机制 为敢想敢干者开绿灯
发布日期: 2016/7/12 16:57:51

近日,陕西制定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,以容错纠错提供保障,着力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。

细化容错情形。坚持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明确可进行容错的11种情形:在落实党委、政府决策部署中,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,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,没有为个人、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,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;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,因缺乏经验,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;法律、法规没有明令禁止,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,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;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,因大胆履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;在服务企业、服务群众中,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、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;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、政府决策部署变化,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,因主动揽责涉险、积极担当作为,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;在化解矛盾焦点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,因勇于破除障碍、触及固有利益,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;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,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按照事发当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;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。

规范认定程序。有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,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。符合容错情形的,受理机关或部门牵头开展调查核实,形成调查报告;不符合容错情形的,及时给予解释答复。核实结束后,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。属于免责的,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

明确免责措施。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,可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,干部提拔任用、职级职称晋升,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以及个人评优评先等方面免责或减责,酌情从轻、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。

健全纠错保护机制。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,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、督促问题整改等措施,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;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,通过谈心、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,及时澄清事实,消除负面影响;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、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,坚决查处,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